财务管理制度
为管好、用好学院资金,规范全院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核算,特规定如下:
一、财务管理审批规定
学院重大财务决策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主管财务副院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审批关,力争院资金合情合理使用。
除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外以签单形式结账。
二、收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各类收费项目必须由学院向校财务处申报,经审批后,方可收费。
院以下系、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任何经济活动,不得私设金库。
收取费用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规定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必须及时上交校财务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不遵守上述规定,给当事人必要处理,没收不当所得上交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三、报帐制度
借款规定: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公款不得私借。教师出差及临时性公务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条》,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到会计处领取学校财务部门要求填写的“学院、系经费使用单”,由经办人填写内容,主管财务副院长签字,将借款条附在“学院、系经费使用单”后面,到校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领取现金。
报销规定:报销人到会计处领取“学院、系经费使用单”,按规定项目填写内容,将原始凭证(税务局出具的正式发票)附后,主管财务副院长签字后,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借款报销人员应当在公务完毕后10天内到学院报账。无正当原因一个月以上借款不还者,学院将不再为其办理借款。
报销时所持原始凭证,必需符合学校财务处规定。此外财务处要求,凡购置办公用品,应附办公用品明细单;图书资料,应附书目、册数、单价及金额;教学设备,需先到校设备处登记入库。
学生报帐时间:每周三下午2:00——5:30
每周五上午8:00——11:30